交了物业费丢车不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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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3:0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 不到一年时间,商场员工四辆不同类型的自行车和电动车被偷,失窃员工找到该商场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商场并没有交车辆停放管理费。员工纳闷:商场物业费早已交过,难道物业费不包括停车费? 2月25日,市民蒯女士致电本报反映:她在市府广场附近的三唐百货公司上班,前两天,她一辆价值600元的折叠自行车,停放在店外不到两个小时就不翼而飞。事后,该大厦
记者采访了天徽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方先生,他一再向记者强调,他们只负责大厦内的防火、道路清畅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如果业主要求他们保障车辆安全就要另外签订合同,否则他们不会对业主的车辆安全负责。记者随后拨打了三唐百货公司的电话,负责人刘先生承认当时三唐百货只向天徽物业公司交了物业服务费,但没有与对方签订车辆保管合同。 (杜远远 王成丽) 资料链接: 即将在3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