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不年检 最高罚十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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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5: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许悦、通讯员叶华新报道: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自明日起施行的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对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处以最高可达10万元的重罚。 《办法》将企业年度检验日期由以往的1月1日开始改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可处以最高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则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具体罚款规定是:属于公司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