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不服可要求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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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30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记者在公安部2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总则中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上限。 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增加了听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同时,该法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将被限期出境或驱除出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