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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工造林未经审批有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9:33 云南日报

  对“托管林”要加强监督,有关部门提醒

  目前,我省少数地方出现了以“合作(托管)”等社会投资造林方式参与林业开发的现象。这一情况引起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视。记者从昨日举行的全省林业局长会上了解到,我省将对此问题加强监督,严格依法管理,规定对人工造林的采伐要在限额内管理。有关部门同时指出:当前我省出现的国有林转让没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对国有森林资源
进行资产评估,群众一旦盲目投资,不仅没有回报,而且还面临着投资成本收不回的危险。

  据悉,当前我省出现的国有林转让没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对国有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个别公司存在承诺过高的回报,合同兑现存在着严重虚据点情况。有的合同有明显违反《森林法》规定的条款及发放林权证不规范等问题,社会投资面临着风险。对此,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相继下发了有关文件,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大林业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力度,把社会投资造林这个新的运作模式引导好,既要保护好社会投资主体造林的积极性,同时也坚决反对以虚假欺骗或非法手段进行社会融资的行为;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人工造林的采伐在限额内优先解决,认真履行林权登记发证的职责,依法做好林权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要防止将整块林地分散发证的倾向,对违法发放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处理;对当前社会投资造林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妥善处理,属于林业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抓紧自查自纠;将尽快制定相关规定或办法,规范出让森林资源和经营森林资源的行为,使社会投资造林依法进行。

  为规范“托管造林”等问题,国家林业局已下发了两个文件,省林业厅日前已转发,并正在开展调查。从云南专员办直接调查的两个公司情况看,其虚假、诈骗行为较严重。为避免群众的损失和可能对林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云南专员办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规范林地的流转,特别是对国有林地要评估、审批;要规范林权证发放,严格依照《森林法》明确规定的采伐限额制度办理。

  李惠民(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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