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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显立法为民 扩大监管内涵 江苏噪声防治立法把准脉搏对症下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0:22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高杰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于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针对江苏省噪声污染的特点,突出了噪声防治工作中规划的作用和财政支持等特色。尤其是对一些新的噪声源,

  《条例》鼓励公众参与,并为妥善解决一些棘手噪声问题预留了政策空间,给了政府部门管理环境噪声较大的自由度。

  《条例》凸显了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其实施将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条例》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注意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通过媒体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包括利益相关人如物业管理公司和普通居民等在内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行开门立法,得到了各方面的普遍关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住宅改变用途进行了限制,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第十九条增加了有关限制低频噪声的内容。

  《条例》从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出发,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噪声污染产生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团体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责任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的落实。明确了物业管理组织在和业主约定的前提下,可以行使协助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社会管理的内涵。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不仅规范了家庭装修、空调机组安装、车库车辆的管理,还规定了公共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的红线距离。关于交通运输噪声管理,《条例》提出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小五金”等工业噪声问题,《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一律禁止从事相关工业生产活动。

  《条例》赋予环保部门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行使监管权的部门和机构的权力,还赋予环保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如可以对非法施工作业和工业生产者实施封存或者责令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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