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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失窃损失谁担? 法院:洗浴中心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0:3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一位市民在洗浴休闲中心消费时不慎遗失拎包,案件一直未能侦破,而她又无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损失情况,休闲中心也一再推卸责任。那么,这一事件究竟如何了结?近日,秦淮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该洗浴中心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4千余元。

  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28岁市民倪小姐来到夫子庙附近一家休闲中心洗澡,洗完后将存放私人物品的衣柜锁好后就去休闲大厅内休息。到了次日清晨7点左右准备更衣时,倪小
姐才发现衣柜已被撬开,存放其间的拎包已不知去向。由于她包内除了现金一千余元外,还有三张银行卡、身份证、工作证、工作卡、月票卡等众多证件。倪小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打电话给银行准备将三张银行卡挂失,却发现招商银行卡中4千余元已被人于清晨窃取。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2005年8月向倪小姐发出立案告知单和接受案件回执单后,也一直未破案。由于多次与休闲中心协商无果,倪小姐无奈下于2005年10月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洗浴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6千余元。

  法庭上,该洗浴中心代理人辩称,倪小姐在中心被盗拎包属实,公安分局已立案。但倪小姐对贵重物品保管不善造成个人物品失窃,应自行承担责任。倪小姐单方提供的损失清单也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尚未对此案侦破,也无法认定原告实际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中查明,倪小姐招商银行卡中活期存款4千余元确被人在她洗浴消费次日的清晨分四次取出。倪小姐因失窃补办各类银行卡及证件耗费的电话费、交通费、被扣工资等合计4千余元。

  法院认为,倪小姐在洗浴中心休闲消费过程中,双方已形成服务关系,服务场所负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特定义务。由于该洗浴中心安全保障措施不当导致消费者财产被盗,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抗辩公安机关未破案而不予消费者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可在赔偿后行使追偿权。法院据此判决该洗浴中心赔偿倪小姐经济损失4千余元。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休闲场所消费时被窃,并无法协商赔偿,应尽快向法院起诉,不可因盗窃案尚未侦破,延误向消费场所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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