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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限制责任 降低海损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1:33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船舶在海上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海损怎么赔偿?责任方可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近日,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历时半年,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2月15日上午,湖北省黄石某海运公司的“金石1”货轮航行至温州海域时,在大雾中与福州籍货轮“东海628”发生碰撞,当场造成“东海628”轮沉没,船载890吨瓷砖全
部丢失,两名船员失踪,总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经温州海事局调查,认定“金石1”负有主要责任。“金石1”所属海运公司将面临巨额索赔,且一旦“东海628”船东或货主申请扣船或保全其他财产,势必影响正常经营,后果更为严重。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可依法按船舶总吨位限制赔偿责任。此举可减轻船东负担,分散风险,避免因一次事故而破产。同时,为避免索赔方扣船或保全其他财产,责任方可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未等对方起诉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黄石某海运公司根据自己船只的总吨位,向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申请设立了总额近130万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经公告后,“东海628”船东及货主相继向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申请债权登记,提起诉讼。

  因“金石1”和“东海628”碰撞而引发的49起案件,历时半年,经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法官的努力,终于得以全部审理和执行完毕。碰撞双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金石1”船东在责任限额内,以所设立的基金予以赔偿。据悉,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在我市尚属首次。吴智勇吴胜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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