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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分到单位房 妻子认为被瞒起诉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3:3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离婚的时候他故意隐瞒了这套房子,他是成心要把我赶走好自己独吞!”年过半百的王小娟在检察官面前声泪俱下。

  这起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中到底有着怎样的隐情?

  案卷显示,王小娟与丈夫陈爱林1990年结婚,次年生下一子,两人因为儿子的教育
问题矛盾不断,陈爱林曾经多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2001年8月,陈爱林再次起诉离婚,直到2002年6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了财产分割,儿子跟随陈爱林。

  在一次看望儿子时,王小娟惊讶地发现,前夫搬进了宽敞明亮的大房子,难道丈夫这么快就买起了新房子?一打听:原来这套房子是前夫单位的集资房,而其前夫陈爱林早在离婚前就已申请了该房。

  2004年2月,盛怒之下的王小娟将前夫告到法院,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经法院调查发现,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2001年4月,陈爱林所在单位出台了集资建房政策,符合条件的陈爱林当即打了申请。但是因为正与妻子闹离婚,他没有告诉王小娟。同年10月,陈爱林以一家三口的名义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集资建房的申请。2002年1月,该单位批准了陈的申请,陈随即于当月底缴纳了5万元集资建房预付款。同年6月,夫妻两人协议离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该单位的分房规定,只要陈爱林按规定办理相关房改手续及补齐购房款,他就必然会取得所分配房屋的所有权,因而该项权利是既定的财产权。因此,陈爱林所依房改政策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陈在取得该房所有权后应在单位履行一定的服务期限,还要单独支付剩余房款,法院判决争议房屋为双方婚前共同财产,王小娟享有该房的十分之三的产权份额,陈爱林享有该房的十分之七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归陈爱林所有,陈则支付王小娟相当于该房屋总价值十分之三的补偿款15万余元。据了解,终审判决后,陈爱林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王小娟15万余元补偿款,王小娟也确实收到了该款项。但心有不甘的王小娟来到了检察院申诉。

  检察官详细研究案情后发现,陈爱林的行为并非隐瞒财产,该房也确实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两审法院考虑其双方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公,使用法律得当,而且王小娟也在判决后确实拿到了赔偿款。

  据此,玄武检察院于近日做出了对该案终止审查的决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期案例由民事行政检察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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