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碎30元被罚900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4:01 法制晚报 | |||||||||
爱车被自行车剐花一时冲动迁怒“无辜”却不知触犯了人民币管理条例
不少市民认为罚款数额过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广州警方的处罚行为合法
本报讯据《信息时报》报道,爱车被剐花后,却将对方赔偿的30元人民币当场撕碎的周女士,前晚被广州越秀警方 作出罚款9000元的处理。 2月24日下午,廖某在广州西华路路段骑自行车时,为避让一名行人,与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轿车相碰,自行车剐花 了轿车,轿车车主周女士下车后要求骑车人廖某赔偿。此后,廖某掏出30元人民币给周女士,周女士接过钱后当场把钱撕成 碎片,遭到现场群众的指责,并拨打了110报警。 “罚款9000元?我也是受害者啊,我觉得这笔罚款太高了。”在得知被罚款9000元的消息后,周女士对记者 说。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市民也认为9000元的罚款过高。 作出处罚决定的越秀警方则表示,这是广州第一起因撕钱而被罚款的案件,高额罚款是希望能维护法律的尊严。(黄 艳) 今日连线 罚款未超1万元是合法的 今天上午,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处的白先生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广州越秀区公安分 局对周女士作出的罚款,额度没有超过最高罚款额1万元的规定,处罚行为是合法的。” 随后,记者从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获悉,确定这个处罚数额是因为既在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同时又能充分起到警示 作用。目前,被处罚的周女士没有向广州警方表示意见。 文/本报记者袁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