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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穿铁路被撞残,火车不属机动车引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8:3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李璇记者殷骏) 一女职工下班骑车穿越铁路道口时,被呼啸而来的火车撞残。因火车不属于法定“机动车”范畴,她未被认定为工伤。日前,这名伤者一纸诉状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认定其为工伤。

  1996年9月19日下午4点半,市民张女士骑车下班,在经过板桥街与古风铁路专用线道口时,被一列行进中的火车撞伤,造成下肢残废。从2001年开始,张女士就为工伤认定四
处奔波。后来,她被告之,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将火车界定为“机动车”,故张女士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

  去年,张女士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获成功。为此,张女士提起行政复议,仍未获认定。

  近日,张女士向白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日前,白下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记者了解到,“火车撞人工伤认定案”在我市并非首例。去年年底,白下区法院曾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判决。该案当事人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职工王英(化名),在下班穿越铁路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撞死。事故发生后,王英的母亲为她申报工伤。但省市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都以火车非“机动车”为由未认定其为工伤。为此,王英的母亲告到白下区法院。

  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机动车”,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而火车系行驶在铁路而非道路上的运输工具,不属于机动车。因此,王英之死不属于法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据此,该院一审驳回了王英母亲的诉求。

  宣判后,王英母亲不服,已提起上诉。

  “火车不属机动车”面临法律尴尬

  一直以来,火车撞人事件均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不久前发生在成都的一起“火车撞人工伤认定案”,当地法院却突破性地将火车列为“机动车范围”,从而确认了工伤。这一判决,引来不小争议。不少法官认为,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火车撞人工伤认定案”所面临的法律尴尬。

  曾办理“王英被撞案”的白下区法院法官说,她非常同情原告。但作为法官,她找不到判其胜诉的法律依据。显然,该院近日受理的“张女士被火车撞伤”案,又将遭遇情与法冲突的尴尬。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表示,该局作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

  那么,成都的法院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角度,突破性地将火车列为“机动车范围”的做法,是否合适呢?省高院一位法官认为,对法律的一些空白点,法官确实可从“立法本意”上进行自由裁量。但对“火车撞人工伤认定案”来说,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如简单以“立法本意”为由进行自由裁量,缺乏说服力。一些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认为,“火车撞人工伤认定案”面临的法律尴尬,问题出在立法上,必须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修改或完善。(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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