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见义勇为作证责无旁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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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31 河北日报 | |||||||||
■后续报道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本报3月1日讯(记者孟瑞君)今天,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就本报和省会其他媒体陆续刊发的我省几起见义勇为报道,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该基金会负责人,重申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要认真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和确认,对见义勇为人员要及时表彰奖励及兑现各项保护措施。
2月23日和28日,本报刊发了河间美术教师刘溢为自己寻找证人的报道《谁为我的见义勇为作证》和宣化县原种场职工李文英火海勇救邻家儿童受伤的报道《火海中,他大喊“把孩子给我!”》,随后,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和省见义勇为基金会领导相继作出批示,责成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目前,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正与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以尽快落实奖励和保护措施。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杨其洪介绍,自去年《条例》施行以来,广大群众参与见义勇为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推进。而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对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一些像刘溢这样找不到证人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对此,杨其洪介绍说,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中,不只是旁观者,甚至受益人都不出来作证,是当前影响认定结果的最大难点。按《条例》规定,在地方综治部门对见义勇为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则“应当”如实提供证明,因为这是作为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更是责无旁贷的法定义务。对不能找到相关证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基金会则会与申报单位或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政府联系,由其对申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和精神肯定。 杨其洪同时提醒见义勇为者和广大群众,一旦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应尽快拨打110或通知公安部门,这样既有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日后确认,也有利于对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及时进行救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