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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证法》昨起实施 规定:公证出错也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36 汉网

  (记者陈麒麟 通讯员王继明范元元 实习生公孙白麓)昨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施行,该法不仅详细规定了公证范围,还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职能和法律责任。9种情形不予公证

  《公证法》规定,9种情形不予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
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出错也要赔偿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若出现私自出具公证书等行为,将被予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罚款最高可达10万,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假材料小心犯法

  《公证法》还首次提出对当事人过错的责任追究。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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