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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买嫁妆 离婚俩人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1:47 今晚报

  本报讯 结婚时,女方用男方给付的两万元买了全套电器作为陪嫁。婚后不到两年,夫妻俩因种种矛盾打起了离婚官司。诉讼中,女方用来购买嫁妆的款项性质问题成为争议焦点,男方坚持称女方购买嫁妆的两万元是男方交其保管的,现理应归男方;女方则认为这笔钱是男方给她的彩礼,应属其个人财产。日前,此案经两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诉争嫁妆系女方用彩礼钱购买,系女方个人财产。

  今年30岁的吉林省男子商某于2002年3月经他人介绍,与本市宁河县女子苏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5月,二人正式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6月举行了婚礼。婚后不久,二人便因性格不合及经济问题等原因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一直不够融洽。2004年底,因对所居住的房屋过户问题意见不一,二人再次发生矛盾。2005年1月,双方分居,苏某将个人所有的被褥、衣服等用品及个人佩带的铂金戒指、项链等首饰全部拿走。分开一段时间后,双方的关系没有任何缓和。同年3月,苏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中,商某及苏某都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原告苏某认为,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物品是其结婚时用商家给付的两万元彩礼购买的嫁妆,理应归其所有。商某则称,商家并没有给苏某彩礼,这两万元是商某父母拿出来帮他们购置结婚用品的,当时苏某只是代为保管这两万元的存折,之后商某用这笔款项购置了结婚用品,该部分用品不是苏某的陪嫁,应归商某所有。

  在综合考虑案情后,原审法院认为,按照当地习俗,结婚前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让女方置办嫁妆,结婚时女方再将嫁妆陪送到男方家。商某主张其将2万元给付苏某是让其代为保管,并非彩礼,这一说法既不合常情,也违反当地结婚习俗,且二人的介绍人还曾就彩礼数额问题与商某协商过。为此,本案争议的两万元应认定为彩礼,苏某用该款项所购物品属于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商某与苏某离婚;双方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各承担50%。

  宣判后,商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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