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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联手会计偷税33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1:47 今晚报

  本报讯 为逃避缴税义务,一摩托车厂厂长指使单位会计采取销货不开发票、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的手段,偷税335余万元。津南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不仅以偷税罪对该厂长及会计处以刑罚,同时认为该摩托车厂亦构成单位偷税罪,遂依法处以罚金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将于近日审理此案。

  2003年1月至12月,本市津南区一家摩托车厂在经营期间,该厂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达
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指使时任会计的王某采取销售货物不开销售发票,将销售的货款不结转产品销售收入,而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的手段,少列收入1298万余元,偷税共计335万余元,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77.96%,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摩托车厂系纳税人,以逃避缴纳应交税款非法获利为目的,采取上述手段,偷税335万余元,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偷税罪。被告人张某系单位的主管人员,单位偷税由其决定。被告人王某系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实施偷税行为,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属共同犯罪。案发后,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鉴于二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酌情对二人分别予以处罚。

  由此,法院以偷税罪判处该摩托车厂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判处厂长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会计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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