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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引水工程取水口有了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5:50 石狮日报

  本报讯肩负着石狮70%%供水,日取水量达20万吨重任的南高干渠从昨天起有了一把法律的保护伞。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知》,该通知从3月1日起实行,对污染、损害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破坏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周围60米一级保护

  据了解,根据南高干渠等重要水源保护区划定,石狮市引水工程取水口周围60米以内水域和陆域及引水管线通道及其两侧外延5米范围陆域被列为一级保护范围。

  保护区内禁排污水

  根据保护规定,从昨日起严禁向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设置的排污口按照国务院通告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水工程及相关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毁坏;禁止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取土、采石、开塘挖井、修厕、建筑房屋、临时搭盖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污染、水工程损坏,事故责任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排除危害或减少危害,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违反者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责任,并有权利对污染、损害水源和破坏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洪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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