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张德军故意伤害案”:见义勇为者被判 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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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1: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高柱)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起普遍关注的“张德军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8月14日,张德军驾车在追赶两名抢夺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致使两人一死一伤。此后,死伤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提出上诉。
法院终审认为,张德军为制止实施抢夺行为的人,与现场群众一道打电话报警并驾车追赶,他的主观心态就是要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而罗军等人在实施抢夺行为后逃逸,驾驶摩托车以高度危险的状态疾速行驶,是造成翻车摔落致死伤的直接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