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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水库溺死水利局没有责任 愿给予道义补偿五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8:48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 2月27日,宾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儿童溺水死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由某水利局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人道补偿费5000元。

  2005年6月的一个下午,宾阳县芦圩镇某村小学的学生龚某,与伙伴们相约到村边的凤凰塘水库去游泳。龚某沿着水库塘基的水泥板斜坡,一直爬到渡口处,然后在渡口的水泥台上玩水。因水泥台周围并无安全栏杆,在玩耍中龚某溺水死亡。死者家人在哀痛之余,将
负责该水库管理的水利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5.7万元。

  在法庭上双方分歧很大。死者家属认为,某水利局于去年把凤凰塘的塘基扩大加固,并建了新的渡口,特别是在渡口处建了两层水泥台。当水涨满到水泥台上时,许多小孩喜欢到水泥台上去玩水,而水泥台周围又没有设安全栏杆,致使安全存在隐患。对于龚某的死,水利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某水利局认为,没有法律规定水库边一定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龚某到水库边戏水死亡,是由于家人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水利局本身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库并非一般公共设施,水利局并无在水库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龚某的监护人并未教授龚某起码的安全保护意识,任龚某到水库戏水,从而造成溺水死亡的事件,应负监护不力的责任,水利局对龚某的死亡不负责任。

  考虑到龚某家长丧子之痛,法院主动做水利局的思想工作,希望该局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的补偿。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龚某家属也同意撤诉。

  (伍文帅 刘蕊 晨希 赖金静)编辑:马骎作者:伍文帅 刘蕊 晨希 赖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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