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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增5%营业税 房主不想卖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9:01 南京晨报

  南京首例因房产新政出台而引发的房产契约纠纷案历时半年,昨日一审在秦淮区法院 尘埃落定 。法院认定,由于房产新政的出台,导致对卖方显失公平,卖方的解约行为不构成违约。

  新政后卖房人突然要求“撤单”

  2004年,王先生在南京市秦淮区买下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新房。2005年4月底房子拿到,但相关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尚未办理。随后,王先生在网上发布了转让信息,并很快找到了李先生。

  2005年5月1日,王、李二人在房屋中介的介绍下,订立“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1份,约定:由王先生作为甲方将房屋出售给李先生,双方同意房屋实际成交价为人民币87.5万元;李先生应在签订 房地产买卖契约 及本补充协议之时,以现金方式支付定金3万元给甲方,协议生效后交易过户签字确认前,如李先生中途违约,购房定金归王先生所有;如王先生中途违约,王先生应自违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李先生。合同签订当日,李先生按约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3万元。

  契约订立后不久,中央七部委联合出台房地产新政,规定:“从6月1日起,对房产证到手两年内转让出售的商品房征收5%的营业税”。王先生感觉损失太大,要求“撤单”返还定金或暂缓履行等“两证齐全”两年后再交付,李先生不同意,双方因协商未果,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认为王先生单方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卖房人:新政前签订合同无效

  庭审时,王先生认为,按规定他卖出的期房属不得转让房产,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王先生表示,他并非不履行合同,而是要求暂缓履行,故他未违约,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他只需退还当初收到的定金3万元。

  买房人:合同有效,定金双倍还

  李先生则认为,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这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这是一份附履行期限的合同,即等两证到手后办理过户手续,合同即生效,是王先生故意阻止合同生效。因此,是卖方王先生单方面故意毁约,王先生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合同有效但解约不违约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王先生尚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但该房系已经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期房,该房交付后,王先生依法能够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应认定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同时认为,国家房产新政出台,王先生由于不能预见原因,单方面解约行为不构成违约,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但其应当承担返还李先生定金及其相应利息的义务。

  判决:卖房人返还定金及利息

  秦淮区法院昨日当庭判决:王先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李先生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后,王先生表示满意,而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由于李先生未亲自出庭,是否上诉,他还要回去征求李先生的意见。

  作者:秦行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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