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把法律的赋权用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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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22 中国环境报 | |||||||||
张俊 江苏省泰州市在专项行动之初即主动积极争取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并充分运用了督察督办、责任追究、既查事又查人等诸多执法手段,步步跟进,铲除了一批“久治不愈”的污染痼疾,促进了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过去,一些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经常用“未开刃的剑”来形容环境法律、法规,说是看着精光四射,用时却缺乏“杀伤力”。但运用的是同样的法律、法规,面对的是同样的执法环境,泰州却成功借力,将行政监察手段运用到了环保专项行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此可见,环境执法也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掌握执法技巧。如若一味强调客观原因,抱着“等、靠、要”的思想,恐怕利器在手也不知如何使用。 新近颁布施行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既为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提供根据,也为其应对非法干涉执法提供后盾,可谓是一把严肃法纪、打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锐利武器。现如今,这把开了刃的“尚方宝剑”正待英雄识、英雄重。但要想把这把剑用得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不但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实施和执行《暂行规定》,还需要我们从严格自身要求做起,从创新执法机制做起,真正把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和职能用足、用透、用到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