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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双胞男婴离奇死亡埋葬案时隔16年开庭二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51 国际在线

  轰动淮南的“双胞男婴离奇死亡埋葬案”昨天下午在省高院开庭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1990年3月8日,曹玉芹因临产住进淮南矿务局第二矿工医院(后更名为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妇产科,当日下午经剖腹产生下两男婴。

  3月10日,第二矿工医院告知她和丈夫蔡瑞田两男婴死亡。其后,蔡瑞田发现其中一个死亡男婴不是其子,遂因婴儿死亡原因及死婴去向问题与第二矿工医院发生纠纷,并向谢家集检察院报案,要求追究该医院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

  1990年4月7日,第二矿工医院技术委员会对两男婴的死亡原因作出讨论意见。意见确认蔡大毛死亡日期为1990年3月10日上午8时50分,死亡原因系早产儿,新生儿肺出血,新生儿颅内出血。蔡小毛死亡日期为1990年3月10日下午5时50分,死亡原因系早产儿,新生儿肺出血,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硬肿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呼吸衰竭。认为产妇曹玉芹的出入院诊断是有手术适应症,对两婴儿的抢救治疗是合理的,死亡原因是清楚的。该意见同时提出:对于两婴儿死亡原因是否医疗事故所致,可以由上级技术委员会进一步鉴定;对于错埋死婴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向死婴家属表示歉意,争取重新找出错埋的死婴,通过法律程序彻底鉴别解开死婴的疑团。

  2004年12月16日, 蔡瑞田夫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二矿工医院支付赔偿金199960.60元。本案提审后,变更诉讼请求为711002元。

  淮南中院认为,对于原告所生两男婴死亡原因,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不能举证两男婴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医院技术委员会虽在作出的“意见”中认为两男婴的死亡原因并非医疗事故所致,但该意见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未能提供两男婴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据相印证,故被告对两男婴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淮南中院判决,院方赔偿蔡瑞田、曹玉芹夫妇死亡赔偿金296720元,丧葬费129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39648元。判决书下达之后,原告和被告均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淮南市谢家集区一间简陋的工房中,想见见曹玉芹。她的女儿说:“妈妈为找弟弟已经耗干了眼泪,精神也变得不太正常,又不知到哪去了。爸爸为此早就急白了头。”(韧毅 石放)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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