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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 容颜受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3:01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张娟)一女士在美容院做了眼袋切除术后,出现面部留疤、眼睑外翻等状况,容颜受损。该女士遂将美容院及为其施行手术者一并告上法庭。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查明,施行手术者是美容院从外面请来的,其并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明,而美容院请人来为顾客做眼袋切除术也超出了其经营范围,法院遂一审判决二被告均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2003年8月起,田女士开始到坐落于本市河北区的一家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其间,美容院工作人员建议田女士做眼袋切除术,以达到更好的美容效果,田女士有所心动,于是同意。8月16日,经美容院指派,刘某为田女士实施双眼眼袋切除术。其时,田女士并不知道刘某是美容院从另一家美容中心请来的。田女士交给美容院手术费700元,美容院付给刘某300元。

  转天,田女士却意外感觉眼部异常不适,眼睑外翻,遂赶紧找到美容院,但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告知田女士应该找实施手术的刘某解决问题。于是,田女士又找到了刘某。在协商下,刘某陆续为田女士进行了割眉、悬吊等十余次的补救修整手术。2004年8月8日,田女士与刘某就有关创伤修复手术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刘某尽最大努力,把田女士的眼睛修复好,并答应给付田女士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同时同意田女士到其经营的美容中心工作。其后,在工作中,因与刘某发生了不愉快,田女士离开了刘某所经营的美容中心。

  因为眼部创伤一直未能恢复,故田女士提起赔偿诉讼,将刘某及为她提供美容服务的美容院告上法庭。田女士诉称,自2005年1月,被告刘某最后一次为她做左眼悬吊手术后,她的左眼创伤一直未能恢复,视力不断下降,容貌受损,给她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所以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8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是在接受美容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原告若有索赔意愿也应当向美容院主张权利,不应该起诉她,她虽然是美容服务的实际操作者,但她是受雇于美容院的,她受雇而为的行为后果应由雇主美容院负责。而被告美容院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庭审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天津市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脸上因做眼袋切除术及修复手术而留下的伤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原告面部疤痕的面积、左眼睑外翻、闭合不全等影响面容的程度,鉴定为已构成X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美容院的经营范围为美发、美容(仅限于生活美容),不包括医疗美容。美容院并没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以美容院请被告刘某为原告做切除眼袋手术超出了其经营的范围。被告刘某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明而为原告做医疗美容,并造成原告眼睑下翻。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由于被告刘某曾与原告就创伤修复的赔偿问题达成过协议,所以被告刘某应在与原告达成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美容院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美容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共计2.6万余元,并退回原告未做完的美容费用150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被告美容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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