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非法拘禁 发现毒品讨债变勒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3:53 海峡网-厦门晚报

  为了讨回价值7000元的金项链,“水鬼”和“平弟”将担保人带到酒店“看管”了起来,后来却意外地从担保人身上发现了K粉、摇头丸等违禁品,于是7000元的债务变成了2.8万元。

  日前,思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两名嫌疑人构成了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罪,但未构成绑架罪。

  “水鬼”和“平弟”均为福建平潭人,两人都坐过牢。据“水鬼”和“平弟”交待,2005年初,他们在厦门遇到一位平潭老乡施某旺及其女友,4人一起在酒店开房,同住一间。第二天“水鬼”和“平弟”起床时,发现“水鬼”放在房间里的一条金项链不见了,而施某旺及其女友不知去向。后经“水鬼”和“平弟”追问,施某旺承认是他女朋友偷走了金项链,并愿以7000元赔偿损失。因施某旺当时身上没带钱,便找其堂哥施某营作为还款担保人。但“水鬼”总是要不到钱。

  2005年3月的一天晚上10点多,“水鬼”和“平弟”约了几个朋友,在文园路一酒吧门口强行将施某营拽入一辆面包车内,连夜开往福清。次日凌晨,将施某营带进了一家KTV包厢。

  在KTV包厢内,他们意外地在施某营身上发现了摇头丸和K粉,“水鬼”、“平弟”便称要报案。施某营提出用3万元“私了”。“水鬼”、“平弟”将施某营带到当地另一家酒店看管了起来。“平弟”等人拳脚相加,威逼施某营交出钱款。“水鬼”还用施某营的200元买了一张手机卡拿给施,令其打电话与家人、亲友联系,要求凑3万元汇过来,否则不放人。

  第二天中午,“水鬼”持施某营的银行卡,分两次领取到了施某营家人汇过来的2.8万元。之后,施某营写下一份“协议书”,并与“水鬼”双方签名确认。“水鬼”拿走8000元抵金项链的债务,其余两万元由其他人拿走作为“酬劳”。下午1时许,“水鬼”等人将施某营放离酒店,“水鬼”还给了施某营500元作为路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平弟”于2005年6月自首,“水鬼”则于2005年7月在福州被抓获。两人向施某营归还了2.8万元。

  相关新闻

  非法拘禁还是绑架?

  “水鬼”和“平弟”到底构成什么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还是绑架?三罪的起刑点大不一样,绑架罪的起刑点甚至在10年徒刑以上。

  思明区检察院认为,两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勒索的钱款已经远远高于债务,已经构成了绑架罪。且两被告人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两被告的辩护人、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郑伟、陈书森辩护说,两被告人只是把拘禁施某营作为讨债的手段,并不具有勒索其他财物的目的,案发后又主动退款。而施某营是在携带毒品被发现后,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理,为隐瞒其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主动提出“私了”的。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一伙取得的2.8万元中,8000元是实施非法拘款后讨还的债务,2万元是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所得。被告人一伙并非基于索财而对被害人实施绑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水鬼”有期徒刑6年、“平弟”有期徒刑5年。

  记者 张华 实习生 傅懿瑾(来源:厦门晚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