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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依据新法处罚偷拍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3:24 杭州日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明确偷窥偷拍隐私属违法

  ■前天一男子用DV在大学偷拍女性上厕所被抓获

  嫌疑人蔡某今年26岁,一年前从上海某高校毕业后来到杭州,至今没有工作。为能到网上赚钱,他拿着一架微型DV摄像机躲在女厕所中,偷拍女性上厕所的短片,而他的行为
刚好被事主发现。

  3月2日上午,住在西湖区的蔡某因为手头缺钱,闷闷不乐,拿着自己的DV摄像机来到大街上转悠,没事情想拍点东西回去。

  11时许,他一转两转转到了某高校的艺术楼。看着女学生进进出出,他想到要不去拍点“有意思”的东西,然后卖到网上赚点外快。

  4楼女厕所里没人,他潜入了靠门的一个蹲坑。蹲坑与蹲坑之间有木板相隔,但没有完全封闭,下面留有一个手掌左右宽的空隙。蔡某调好焦,用手持着DV通过空隙对牢了隔壁的蹲坑。

  过了20分钟左右,女学生小宁(化名)来上厕所,其间突然发现空隙上有红灯在闪,仔细一瞧竟是个摄像机镜头。她赶紧起身,匆匆走到厕所门外跟同学说:“有人在拍我……”两人一起要这个拍片的人出来。躲在里面的蔡某不得已开了门,一看出来的是个男的,小宁和同学都呆了呆,趁此机会,蔡某以“上错了厕所”为由快步逃走。

  当晚19时许,遭受惊吓的小宁和同学竟又在学校食堂附近见到了蔡某。两人这次没有放过他,在学校保安的协助下,一起将蔡某扭送到了派出所。政策解读:(西湖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副科长沈建农)

  按照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节第42条第1款第6项规定,蔡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收缴作案工具DV录像带一盒的处罚。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为蔡某有将偷拍所得的短片卖到网上的作案动机,此举将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蔡某的情节相对恶劣,对他的处罚在法定范围内从重进行。

  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为制定时的不可预知性,经过这10多年来的社会发展变化,已经逐渐变得不适用。

  新法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列为新的违法内容,这在以前的条例中是没有的。

  应该说,偷拍这种行为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近几年才刚刚出现的,是个新生事物。警方碰到的类似案例也是极其少见的。如果是在新法实施前碰到这种情况,情节严重的,会按照《条例》第19条第1款第4项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从两者的比较可以看出来,《条例》基本以按照“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了公共秩序这一内容进行处罚,有点模糊,而新法则明确将“偷窥、偷拍”等列入违法内容,这在归类上显得更为合理。同时,新法体现了人性化,明确指出“偷拍”的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利。

  蔡某这次的处罚,将会成为一个典型案例。这起案件,也是杭州市自新法实施以来,第一起针对“偷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案件。(记者胡竹林通讯员章官翔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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