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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5:11 深圳特区报

  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举行维稳座谈会,律师界代表纷纷呼吁

  依法严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报讯】(记者吴涛张舜通讯员晓马)市委、市政府召开打击处理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违法犯罪情况通报会,对6名组织、领导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进行公开处理的报道见诸媒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昨天,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组织我市律师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举行维护社会稳定座谈会,与会代表纷纷谴责一些打着“维权”幌子,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人,呼吁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惩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英才,市政法委副书记翟忠泰,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淳出席了座谈会。

  与会律师代表在发言中纷纷表示,社会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堵塞交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集体上访等行为,与会律师则从法律角度深刻剖析了其危害性及违法实质,呼吁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在认真听取与会律师代表的发言后,李英才指出,这次座谈会既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重视,也反映出律协和广大律师对我市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稳定给予的高度关注。与会代表的发言,思路清晰,观点明确,站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深圳的大局出发,充分表达了拥护市委、市政府依法惩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他同时希望市律协及全市广大律师以实际行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引导事件当事人遵循法律途径,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在维护深圳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深圳、法治深圳中发挥更大的、更突出的、更积极的、更富有成效的作用,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他同时指出,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一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市司法行政部门也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一方面,将就如何充分发挥广大律师及律协在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进行专题研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将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将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李淳在座谈会上表示,目前,深圳拥有3700名执业律师,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90%以上,党员占34%,均排名全国首位,是一支法律知识精通、社会责任感强、值得信赖的专业化队伍。市律协及全市广大律师将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声讨各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深圳、法治深圳中发挥积极作用。

  选拔高素质律师成立智囊团

  李淳

  市律师协会会长

  深圳律师是一支完全可以信赖,完全可以放心的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群体性的纠纷中一定会发挥作用。深圳律师数量在全国排行第四,现在有3700多名律师。其中,95%以上为专职律师,比例在全国最高。另外,本科及以上律师占了90%以上,也是全国最高,第三是我们的党员律师占了34%,也是全国最高。

  深圳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翻开报纸杂志,我们每天都能看到律师在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件上发表意见和看法。应该说,深圳律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新的资源。律师的社会定位使得他们容易取得老百姓、困难群众的信任,其作用不可低估。

  我建议在律师中选拔一批素质高、有奉献精神的作为我们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智囊。如可以考虑选拔一批擅长不同专业和领域的律师组成党委和政府的智囊团,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党政机关在制定处理突发性的群体性的事件方案时也应有律师的参与。

  同时,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律师协会,也需要组织强大力量,专门研究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稳定的法律表现和法律对策,提供权威法律意见。

  树立法律权威是维稳的根本

  张丽杰

  省、市人大代表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综合系统工程。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有五点建议:

  首先要从立法上建立健全社会建设和管理的立法,建立社会公平保障的立法体系,制定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良好法律。比如社区建设,人民调解、社会医疗保险,食品安全、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急需建立健全并加以完善,为社会和谐提供立法保障。

  其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立健全法治监督机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社会的核心是建立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的重心就是依法行政。司法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最有力的保障手段。公正的司法判决会使公众信赖和尊崇法律。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司法制度,树立司法权威。

  第三,要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崇尚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维护法律的社会氛围。在普法教育中,首先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其次是要提高对公务员法律素质的要求。

  其四是在引导律师业继续做好原有工作的同时,应拓展律师疏导社会矛盾的功能,充分发挥和拓展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和拓展律师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

  最后,要加大对公检法司部门和政法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人力财力的投入,切实把法治建设提高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

  让群众了解法律途径的有效性

  高树

  市政协委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群发事件或群体上访事件的诉求,往往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用法律程序解决的,事件当事人为什么不采取正常的法律手段而采取一些极端甚至违法的方式来反映诉求呢?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当事人不相信法律,有的是认为法律不能解决他们提出的要求,有的则不认为这些极端做法属于违法,或者知道是违法,在“法不责众”心理的左右下而采取这些偏激的做法。

  所以我认为在这些事件发生后,执法部门要尽快把法律解决的典型案例向这些当事人公布,以证明法律途径的有效性,同时,可以组成由法律援助、社区基层组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及时进行法制宣传和调解工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发挥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相应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让他们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对于工作做通了或者愿意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伸张诉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可以提供帮助和援助服务。总之,不仅要通过事实说服当事人接受法律,也要让当事人知道“法不责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者必须依法受到处理,还要让当事人知道怎样通过正常法律或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疏导作用。

  执法部门应积极介入依法查处

  张志

  市政协委员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稳定是社会发展,市民安居乐业的基本前提。目前,以一己之求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扰乱市民正常生活的事件时有发生,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在实践中,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惩处。

  要充分重视不法分子利用群体事件实现非法目的的情况,群体事件中表达的诉求并不一定是合法的,有些甚至隐藏非法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并严厉查处。

  执法部门应当充分行使权力,强势介入群体事件的平息和查处。发生群体事件时,稳定人群情绪说服劝导固然重要,但在说服劝导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因此就袖手旁观,无所作为。

  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是最重要的,深圳流动人口问题使维稳工作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我们应当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

  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应当充分认识自己在维稳中的重要性,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出现和平息矛盾,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以理性态度合法程序解决问题

  于秀峰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2005年5月1日新《信访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维护信访人的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年来,我市出现了一些非法集会示威游行、堵塞交通等违法事件,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界限,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这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相反会使矛盾越发激化。

  有少部分信访人对相关部门的信访处理不理解,认为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就以某种方式发泄不满。比如集会游行示威,尽管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来行使,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制裁。对那些围攻党政机关、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必须正确地认识上述行为的严重性。

  构建和谐社会是国民的责任,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必须以理性的态度,以合法的程序及方式加以解决,不能仅为小部分人的利益触犯法律,损害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

  发挥律师的独特作用

  杨一平

  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有的群体事件本身就发生在法律程序处理过程中,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在维稳工作中能够起到十分独特的作用。首先,我们可以在接触到的每个个案中,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力促当事人和解息讼,并利用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去说服他们严格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良好秩序。其次,我们在处理案件中,遇到可能发生群体事件苗头时,要将发生这一情况的真实原因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和汇报,以使政府决策部门能掌握真实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去防止违法群体事件的发生。

  当然,在群体事件发生后,作为国家执法部门,决不能采取“时过境迁”的态度,而是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组织、策划、教唆的为首分子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能够姑息迁就。同时,对严重渎职、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事件的始作俑者,也应按照党纪国法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或渎职责任。

  公民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反映诉求

  雷新平

  市政协委员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民群众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一定要遵循法律途径,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同时,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行使。如果一味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妨碍他人权利,妨碍社会和公众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就是一种典型的无政府主义行为。这样的行为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我们每一位公民也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法治观念,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反映诉求,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当前,在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中,一些别有企图的组织和势力,企图破坏社会的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对此,我们每一位公民务必要提高觉悟,强化法治观念,循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因此被人利用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

  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霍庭

  市政协委员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政府机关应模范地尊重和遵守法律,习惯于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司法机关亦应排除各种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司法,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避免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使得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政府和司法机关。

  其次,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礼貌、平等待人,文明执法,并通过其执法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制,在工作中切忌不负责任,工作作风粗暴、态度生硬,尤其是应消除特权思想,以提高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

  第三,应畅通人民群众联系政府、反映民情的渠道,使得人民群众投诉有门,冤屈有人过问、有人管,对人民群众的某些不合理的要求应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说服和教育,避免矛盾激化,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告知其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应尊重和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等专业人士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提倡律师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并通过支持律师的依法执业活动,鼓励、引导人民群众学会运用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最后,应通过加大普法力度等各种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得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发生纠纷时习惯于通过法律途径,理性地实现其合理诉求。

  循法律途径信访才能维护自己权益

  童新

  福田区人大代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少数群众由于法治意识淡薄,当感觉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采取一些激进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方式进行所谓“信访”,例如围堵冲击国家党政机关,堵塞城市道路交通等等,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能造成本是一个合法有理的诉求被以不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致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甚至使问题复杂化,不仅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也损害了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甚至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因此,合法的信访应遵守国家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信访人可以循正常渠道追踪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办理信访的答复。只有依循合法的途径进行信访,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建立良好沟通协商机制

  吕成刚

  龙岗区政协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对于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处理问题时要讲究方式方法,要把握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够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在违法行为处理时,我觉得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查清事实。这种事实不但包括集体游行示威中的违法行为事实,而且尽可能地查清集会游行示威的原因,以利于矛盾的根本解决。二是分清责任。对于大部分的集会游行示威群众,是属于跟从者的角色,甚至有些是盲从的。对此部分群众,尽可能的不追究责任或免于追究。但对于带头者、领头人一定要依法处罚。三是以导为主,以罚为辅。大部分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因为矛盾解决途径的不通畅造成的,在处理时,要给集会游行示威群众指出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在政府部门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保证途径的通畅。

  建立谈判专家队伍处理突发事件

  康晓岳

  福田区政协常委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何事情的防范要从细节做起。阻碍交通、拦截公共车辆、围攻党政机关等已经是很严重的群体事件,但是这些事件有一个酝酿过程。政府部门应从细节做起,应当积极从来信来访中,从有矛盾冲突的企业单位中,从居民委员会中及时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而且及时解决。

  建立一个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机制不同于制度。后者是一种固定的规则,而前者则涉及处理某种事件的思路、方法和组织运作力。在一个应急机制中,首先要具备的要素有:能够迅速作出最终决定的决策者;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动员各种职能部门人力物力共同处理突发事件;有优秀、成熟的一线处理事件人员。

  解决突发事件,落实到第一线,处理人员水平的高低就显得特别重要。深圳应当有意识地建立一个谈判专家团队,通过特别训练使谈判专家可以担当沟通、说服、引导的任务。

  在执法过程中,应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上,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对一些靠堵塞交通、示威游行、围攻党政机关赚取报酬的“游行专业户”要从重打击,严惩不贷。

  发言整理:本报记者吴涛张舜通讯员晓马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李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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