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领导评优资格追究领导行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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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06:32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彦刚)记者3月3日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在近日我省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副省长洪峰在强调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取消评优资格。
在谈到执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时,洪峰说,严格的责任追究是确保责任制落实的有力手段。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一年内凡县(市)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关口前移”制度,追究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一年内凡设区市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内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市政府要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优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