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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后自首判了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11:41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一男青年酒后驾车,途中发生连环车祸,致一人死亡、一辆汽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该男青年逃逸,次日方到公安机关自首。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存在肇事逃逸情节,应从重惩处,遂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同时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是本市一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聘用的员工。2005年10月8日19时许,刘某饮酒后
驾驶公司的黑色“本田”小客车拉载朋友,沿本市南开区咸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咸阳路与雅安道交口时,为躲避前方车辆,刘某所驾的车将与其顺行的一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后又在躲闪其他车辆过程中,与机非隔离护栏相撞后侧滑,将他人驾驶的一辆“奇瑞”轿车后部撞坏。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被撞倒的骑车人当场死亡,被撞车辆受损坏。经群众报警,公安民警赶赴事故现场。

  次日中午,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鉴定,骑车人系颅脑损伤死亡。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公诉机关以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时,被害人的家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刘某所在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赔偿死亡赔偿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他人死亡、车辆受损等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从重惩处。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经济损失,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所在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某在肇事逃逸后,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应认定为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刘某酌情判处。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刘某赔偿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5.8万余元,刘某所在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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