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泡楼下楼下凭啥也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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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2:28 哈尔滨日报 | |||||||||
四楼漏水殃及三楼,地面裂缝是罪魁祸首。法院判决房屋开发商无责任,维修费由楼上楼下对半开。 本报记者金镒 案:楼上渗水楼下也要担责
2005年6月,家住哈尔滨市某小区301室的张女士发现家里卫生间顶层有裂缝,并向下渗水,便找到楼上的住户王先生,要求其维修。而王先生以造成渗水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房屋开发商解决为由,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 张女士又找到开发商,得到的答复是房屋已过了保修期,其只能有偿维修房屋。无奈之下,前不久张女士以开发商和王先生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维修房屋的责任。 案件开庭审理前,三方当事人根据主审法官的建议达成协议:先由王先生出资维修房屋,并在维修中由三方共同聘请法定机构对造成屋面裂缝的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屋面裂缝是自然形成。由于房屋已过保修期,法院驳回了张女士要求房屋开发商履行无偿保修房屋义务的诉求;认定隔层屋面裂缝系自然形成,张、王两家对隔层裂缝的形成均无过错,据此判决由张女士、王先生各按50%的比例分担本案发生的维修费、鉴定费、诉讼费。法:公平原则两家均摊维修费 高盛律师集团张律师解释,在作为购房方的张、王两家和作为售房方的房屋开发商的关系中,确定房屋开发商是否负有无偿对房屋进行保修的义务,主要依据“法定责任”。所谓“法定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具体落实到本案中,由于法定的保修期已过,显然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此法定的保修责任。 既然不能要求房屋开发商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那么涉及的房屋维修费只能在张女士和王先生之间解决。张律师说,这需要按“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责任的承担。所谓“过错责任”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张律师解释说,就本案而言,应首先查明责任方。即在对房屋进行维修的过程中,查明上下为邻的王先生、张女士谁对造成隔层屋面裂缝存在过错(如装修、使用不当等),并由过错方承担本案涉及的房屋维修费用,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单方过错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大小由双方分担(“混合过错责任”);在无法查明过错方,或者相邻各方均无过错,裂缝是自然形成的情况下,就不能依此原则归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适用该原则应先行确定上下为邻的王、张两家隔层屋面的所有权归属,并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该隔层屋面渗水的维修费用。 由于本案所涉房屋的隔层屋面应属王、张两家共有,鉴于该隔层屋面的裂缝系自然形成,作为屋面共有人的王、张两家对裂缝的形成均无过错,因此,依据“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所涉该屋面修缮发生的维修费用理应由王、张两家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