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义务替对方还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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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2:28 哈尔滨日报 | |||||||||
小王与小刘是夫妇,2002年,小王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丈夫小刘一直表示反对。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称,小王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服装店的效益时好时坏,小刘从不过问。小王开店后并没有与小刘分伙,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各自保管。2004年2月,小王由于经营不善,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12万多元的债务,债主纷纷前来讨债。小王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2万多元。债主向法院起诉,请求以小刘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小刘在银行
1.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2.本案中,小刘必须承担小王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小王与小刘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小刘仍要以他的收入对小王的债务负责。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凯咨询电话:88239066 13936456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