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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六约模式”构建维稳“第一防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4:15 深圳特区报

  聚焦“深圳人民调解”系列报道之七

  推广“六约模式”构建维稳“第一防线”

  ——访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英才

  本报记者吴涛通讯员晓马高文新

  “六约模式”的成功表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人民调解已经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六约模式”究竟有哪些值得总结的经验?这些有益经验应该怎样在全市大张旗鼓地加以推广?下一步工作中,深圳应该如何构建符合时代特征、贴近自身实际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带着上述问题,记者日前专门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英才。

  大张旗鼓推广“六约模式”经验

  记者:“六约模式”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近几天来中央、省、市多家媒体均做了大篇幅的报道,作为我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您认为“六约模式”的经验突出表现在哪些方面?

  李英才:“六约模式”的精髓在于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把矛盾纠纷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实现了矛盾不上交,在社区内就地解决。

  我认为,“六约模式”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首先是基于当地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社会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各项调解制度充分落实,经费和基础设施得到有力保障;其次,通过长时间对人民调解工作潜移默化地宣传,使生活、工作在六约的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这一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有了普遍认同感,有了纠纷首先想到找调委会解决;第三,“六约模式”的成功还源于其能够与时俱进,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的新特征,不断创新机制、拓展平台,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效能与活力。例如,改变单打独斗的传统调解模式,推行“五位一体”的联动调解模式;改变被动应付的调解模式,建立定期排查社会矛盾纠纷制度,实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改变单一功能的调解模式,实行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宣传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等等。可以说,“六约模式”是“枫桥经验”在新时期的创新和发展,为深圳的人民调解工作闯出了一条新路子。

  记者:正如您刚才所讲到的,“六约模式”扮演了“先行者”的角色,为深圳的人民调解工作探索出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这些被实践所印证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是否会被推广?

  李英才:一个成熟的经验如果不能广泛地加以推广,它的价值肯定会大打折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既然“六约模式”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模式,我们理所当然要在全市范围内大张旗鼓的推广其有益的经验。

  目前,“六约模式”在龙岗区横岗街道已经全面铺开,在整个龙岗区范围内的推广也已基本完成,运作良好,证明“六约模式”是有极强的适应性的,完全能够也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大力推广。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筹备,准备在龙岗区召开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专门研究部署在全市推广“六约模式”的工作。

  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独特优势

  记者: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反复强调的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一种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李英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科学的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摩擦和冲突也必然随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社会资源,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

  通过人民调解,把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转型变革时期,各种矛盾纠纷也相对比较突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同样十分繁重和紧迫。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级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每一项职能工作都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我们必须切实履行好每一项职能,积极作为、主动作为,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力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记者:过去的一年里,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深圳的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能否介绍一下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李英才:近年来,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调解纠纷数量连续翻番。去年,全市共调解各类纠纷2.4万余宗,比2004年翻了一番。同时,全市还涌现出一大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如宝安区西乡司法所荣获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称号,创出“六约模式”的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调委会被国家司法部授予“标兵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等等,还有一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受到省、市各种表彰。

  去年以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大胆创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初步形成:在纵向上,努力完善了由街道、社区调委会和调解小组组成的三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化调解工作队伍,人民调解队伍专职化建设取得新的突破,并致力于企业、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在横向上,积极探索与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了与法院、公安、工商、国土、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等部门在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方面的合作,发展了新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复杂纠纷得以及时调处和化解。

  三是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社区调委会“五有”(有工作场所、有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账)和“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建设顺利推进。

  记者: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深圳的进程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构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重点要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李英才:可以说,“构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中心和出发点,也是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在去年11月初召开的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市领导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并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这一要求,围绕“构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这一中心,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致力于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主办,各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人民调解领导和工作体制;第二,大力推动企业、行业、区域性和其他形式调解组织建设,构建覆盖广、反应快、效率高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第三,推进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构建专兼结合、以专带兼、形成网络的人民调解队伍格局;第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和保障体系建设;第五,以预防为重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法律制度建设是根本保障

  记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进程中,有没有国外的一些好的经验可供借鉴?

  李英才:二战以后,以调解和仲裁为主要形式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在欧美发达国家得到了蓬勃发展,如挪威、瑞典、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大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赋予了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的效力,美国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与深圳毗邻的香港也设有调解顾问中心,以私人执业方式运作。可以说,调解制度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发展和重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一枝花”,长期以来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其发展未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同步。因此,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创新,使人民调解制度在新时期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记者:最后,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您对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有什么展望?

  李英才:刚才我已经谈到了,“人民调解”就其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制度。因此,从根本上讲,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

  一方面,我们积极争取在近期内出台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定,通过制度化的形式,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指导、保障、运行等各方面规范运作,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多方努力,在总结经验和加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加快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建设,争取早日出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法规,为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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