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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13:02 新闻晚报

  □程贤淑

  晚报讯如何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如何防止类似于广东孙志刚事件的发生?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尹继佐表示,他将向大会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希望确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而否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务的属性,是为了全社会成员服务的,因此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用国库的钱来赔偿。而且,从行政行为的特殊性上看,假如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不利于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积极性,容易使他们患得患失,影响国家机关工作效率。

  但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他人权益,滥用公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的行为显然不应只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尹继佐认为,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积极性的措施不应成为纵容其滥用公权力、恶意侵害人民合法权益行为的“保护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以执行职务为由免除其刑事责任,那么法律也不应以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为由,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确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赔偿责任既可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社会监督、惩罚和遏制不法行政行为,而且还可以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弥补国家赔偿的缺陷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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