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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证据呈堂有力须有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0:20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汪自力通讯员方华报道妇女节前夕,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发现随着各界的重视,明目张胆的家庭暴力现象已较少见,但受害人对于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仍感十分迷茫。

  妇联是女同胞的“娘家”。若干年前,市妇联权益部里哭哭啼啼投诉被丈夫殴打的女性曾是道常见“风景”。为此,经市妇联积极呼吁,我市有了一部在国内诞生较早的保护
妇女权益的地方规章。如今,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已大为减少,妇联去年436起来访咨询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只有37起。在咨询中,妇女们更关心的问题已变为:如何把丈夫的暴力行为“记录”下来,一旦发生离婚诉讼,能把它提交给法庭。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正式实施。“家庭暴力”第一次载入我国法律,它成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且规定离婚时受害一方有权以此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认证难非常普遍。据记者调查,目前无锡各基层法院以“家庭暴力”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过寥寥数起。绝大部分案件中,受害一方虽拿出了“证据”,却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受害人委屈,法官也窝火。如南长法院迄今没有因家庭暴力作出过离婚判决,许多当事人不过是说丈夫打过她。唯一一名拿出“证据”的,也是一张据说是十年前拍摄的脸部伤痕照片,实在无法予以认定。

  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已相当完善。除《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之外,刚刚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婚姻法》等法律明确了居委、村委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劝阻、调解义务。

  有关人士介绍,一旦受到家庭暴力危害,应马上呼救或打“110”,然后向派出所、社居委报告。身体受伤的,要及时去医院医治,在病历上留下记载,必要时可摄影、录像。有关部门还在市中院建立了家庭暴力鉴定中心,受害者可去对伤势做个鉴定。有了这些记录,诉讼中就能成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对维权十分有利。如2003年滨湖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妻子不但列举了丈夫殴打她14次,且拿出了病历,妇联、村委、单位工会也都做了证明。丈夫虽然拒不承认,但法院还是判决了离婚,并要求他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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