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立公证遗嘱 免后顾之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5:24 今晚报

  读者李先生:我今年69岁,前妻于2002年去世,2004年4月我与现在的妻子结婚。我和前妻有两个子女,如今均已独立生活。现在的妻子有退休金且没有子女。我名下有私产房两套,其中一套原是我单位分给我的公产房,我与前妻在那里共同生活了20多年。她去世后,大儿子以我的名义于2003年买下了这套公产房的产权。另外一套是我再婚后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我个人拿出40万元积蓄购置的一套二手房,我和现在的妻子一同居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和她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考虑到我年龄也大了,身体又不好,需要人照顾,所以我
不想离婚。可是听人说,就算是现在不离婚等到我去世后,妻子仍可以继承我一半的财产,上面说的两套房,我想留给两个孩子,但不知行不行,履行什么样的手续才能满足我的心愿?

  “有事您言语”专栏:李先生遇到的问题很有代表性,很多老人为了防止百年后亲人之间为了财产发生争执,都想在生前把身后事安排好。我们咨询了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员,专业人士认为,订立公证遗嘱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并对订立公证遗嘱问题作出了详细介绍。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的形式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相比较,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李先生可以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

  李先生只有3/4房产份额

  根据李先生的描述,两套房产中第一套房产即李先生在前妻去世后买下产权的那一套,可以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而李先生再婚后买下的那套二手房,则应认定为其与再婚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50%的份额。因此,李先生享有第一套房产的完全的处分权,第二套则只有一半的处分权。

  主要依据是: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李先生的前妻于2002年去世,妻子去世后,李先生于2003年买下了一直居住了20多年的公产房的产权,该房产成为他的个人财产。2004年4月李先生再婚,该房产应视为其婚前财产。

  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又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李先生名下的第二套房产是其再婚后购买的,且夫妻之间并没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做出明确约定,尽管购房款全部由李先生负担,但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只能享有其中一半的权利,另外一半则由他的再婚妻子享有。

  怎样申办遗嘱公证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处分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公证遗嘱注意哪些问题

  公证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作为立遗嘱人首先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神志必须清醒,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其次,立遗嘱人处分的必须是个人财产。第三,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四,立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但必须采取公证的形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