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房租房东拒签放行条》后续报道 租户索要1元精神损失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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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5:34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张玲报道2月8日本报A11版报道的《欠房租房东拒签放行条》一事还没有完。昨天下午记者了解到,“放行条风波”以深圳某景观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员工向福田区建设局物业管理科递交调解申请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3元(其中3元是精神损失费)继续发展。福田区建设局物业管理科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双方握手言和,退一步海阔天空。
要求赔偿3元精神损失费 放行条事件牵涉到的3名员工委托俞先生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过4次交涉,要求管理处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3元。这133元里包括交通费60元、误餐费40元、汽车等候费30元,以及3元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以1元/人的方式提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俞先生认为,“放行条应有业主签字是深圳不少管理处的做法。澄清这种通行做法的”是“与”非“对物业管理行业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据俞先生说,经过4次交涉未果,3名员工联名向区建设局递交调解申请书,要求管理处赔礼道歉,并赔偿员工由此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共756元(包括申请调解产生的交通费、资料打印费等)。 业主父亲愿意赔偿租户 记者昨天与福田区建设局物业管理科杜先生以及管理处的陈先生询问调解结果时,又了解到一个小插曲。放行条风波发生后,远在美国的业主将事情告诉在南京的父亲后,业主的父亲专程赶到深圳,对管理处的工作表示感谢,并且表示愿意支付租户提出的133元赔偿金。业主的父亲特地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管理处将133元转交给租户。 管理处陈先生说,晚报对事件的报道对我们的管理工作也是一个提醒,文中提到的童新律师所说(即在业主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时有相关搬家放行的约定)给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建议。陈先生强调,无论是租户还是业主,都是小区的住户,我们都是一视同仁的。事件发生时,管理处一直在与业主委托人以及租户就财产的归属权进行沟通。由于租赁合同是景观公司的经理与业主委托人签订的,直到这个经理露面时,财产的归属界定才算有了答案。整个事经过管理处向区建设局进行了汇报。 管理处希望妥善解决此事 采访结束前,陈先生特别提出了一个小小的请求,希望记者能做一个使者,将管理处的意见与租户或其委托人转达,尽快把业主委托的133元赔偿金转交,给事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区建设局杜先生告诉记者,主管部门的意见是双方握手言和,各退一步。现在业主已经委托管理处将133元赔偿金转交给租户。希望双方能平和地坐下来处理这件事情。 记者随后跟租户委托人俞先生联系,俞先生还是坚持管理处有过错,应该道歉,打算择日再往建设局一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