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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青年男扮女装进行婚姻诈骗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16:18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3月7日电(程红根、郭志俊)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一青年男扮女装,伙同他人,以与人结婚为名,骗取河南省辉县市一农村青年现金17000元。此案7日经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办案人员介绍,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乔村村下板郎组、现年23岁的男青年韦约,又名韦药、韦庭药、韦巧英、潘小照。他曾因以与人结婚为由骗人钱财,于
2004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于2005年10月5日被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的一天,河南省辉县市南村镇北东坡村村民李某某经自称是贵州省荔波县人的万团(在逃)介绍,到贵州省独山县找对象。韦约与万团预谋后,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化名韦巧英,男扮女装并以同意与前来的李某某到辉县市结婚为由,在独山县双全旅社,韦约等人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7000元。万团曾答应分给韦约4500元,后实际分给韦约现金500元。韦约随李某某回到河南辉县市共同生活两个多月后,被李家人识破后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韦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韦约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韦约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约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韦约当庭表示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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