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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丢停车卡被按整天收费 起诉要求退还并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09:52 桂龙新闻网

  “罚款只有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才能作出,停车场只依据一个内部规定就对我进行处罚,于法无据。”王先生丢失了停车卡,被东方广场停车场按照24小时停车交纳120元的费用,为此王先生将停车场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现场

  “就是一张带有磁条的纸片。”王先生称,2006年2月3日,他在东方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后,丢失了停车计时磁卡。

  王先生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停车管理人员则以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为由,要其“按全天24小时计费”交纳120元。

  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

  王先生认为,该磁卡应包含相应信息,其相应的微机设备应可以查出车辆出入情况。

  而且王先生曾要求停车场调取监控录像以确认实际停车时间,但遭拒绝。

  王先生要求停车场退还强行收取的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汽油费100元;并支付误工费500元。由停车场取消其停车管理规定中“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并赔礼道歉。

  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的代理人答辩称,他们要求王先生自己举证实际停车时间,“如果他可以举证,我们愿意退还”。

  同时,被告方表示已对停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丢卡后不再按照24小时收费。

  对于王先生一直强调的停车场事前没有告知过停车卡丢失的后果,停车场的代理人举出一组照片,证明停车场的每个入口都标有明确说明。

  王先生马上指出,这些说明是贴在停车场出口处的,出口和入口中间有一个收费亭挡着,进入时根本无法看到。

  由于王先生不接受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律师说法

  停车场有没有侵权要看事前是否告知

  大地律师事务所方宇律师认为,车主王先生在此停车,已经与停车场形成了合同关系,是否侵权要看停车场在事前是否明确告知车主丢失停车卡的后果。

  如果停车场事前明确告知车主丢卡将按照24小时停车收取费用,那么这种做法并无不当;如果事前并没将后果告知车主,那么停车场的做法就已经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庭外采访

  记者走访了长安大戏院、恒基中心、西单中友百货和国贸中心等4家地下停车场。

  停车卡丢失

  是否能查停车信息

  恒基中心:工作人员有记录本,上面对进出车辆的时间和牌号有记录。工作人员表示,停车卡丢失后只要车主告知车牌号,就可以查到停车时间。

  长安大戏院和国贸中心:都使用计时磁卡。

  工作人员都表示,除了磁卡上有对于停车时间的记录外,其他设备很难查阅停车信息,因此停车卡丢失后时间不好判断。

  停车卡丢失

  怎样对车主收费

  中友百货:一般车主说停了几小时,就会按这个时间进行收费。

  长安大戏院和国贸中心:要对车主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50元。

  长安大戏院地下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磁卡的话就无法让电脑启动自动抬杆,必须通知大厦物业进行手动抬杆,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来弥补。

  来源:北青网选稿: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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