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言 行政处罚邮寄送达要善用见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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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0:00 中国环境报 | |||||||||
周长军 张恒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邮寄送达方式为行政处罚有效送达方式之一。但在现实工作中,因邮寄送达操作不当引起的行政处罚不到位甚至行政败诉的现象时有发生。
笔者曾见过这样一起案例:某行政机关对某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由于此个体户地址位于乡镇,故采取了邮寄送达方式,并收到了邮局的送达回执。两个月后,此个体户既未履行处罚决定,又未申请复议与行政诉讼,某行政机关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此个体户声称未收到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收到管理方面的公告。法院审查后认定,某行政机关证据中虽有邮寄送达回执,但邮寄的内容是否包含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证据,驳回某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邮寄送达,有邮局送达回执证据,是合法有效的。但对处罚决定书是否邮寄,却因拿不出证据或相关证明,导致申请执行被驳回。 邮寄送达是环保部门经常运用的送达方式,要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需要进一步完善邮寄送达方式。笔者认为,在邮寄送达之前,应采取以下方法:一是邮寄公证法,即在邮寄之前先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在公证员公证下进行邮寄送达;二是交付邮局一方的工作人员(与行政机关无利害关系者)进行邮寄,并记录处罚决定字号;三是将行政处罚决定统一委托司法部门进行邮寄送达;四是邀请社会团体、组织或社会监督员等第三人,见证行政处罚决定邮寄送达的全过程。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