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质疑“行规”起诉停车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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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0:4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通讯员祝茜)“停车卡丢失按24小时收费”这一“行规”遭到消费者的质疑。昨天,在东城法院的法庭上,车主王先生据理力争,要求东方广场有限公司退还多收的停车费。 车主:电脑存有停车记录
今年2月3日,王先生的车在东方广场地下停车场停了一个半小时,取车时发现计时磁卡丢失。在出口处,管理人员称:“停车场有规定,停车磁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收费。”交涉两小时未果,王先生被迫交了120元后离开。 在法庭上,王先生提出,“停车卡丢失按24小时收费”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当时停车、取车的并不多,完全可以进入电脑系统,查出我停了多久。”他要求东方广场退回多收的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汽油费11.5元。 停车场:查记录会堵塞交通 东方广场的代理人认为,王先生丢卡过错在先,而停车场的规定是必须和必要的:“如调取停车记录,肯定会影响车辆进出,恐怕长安街的交通都要堵塞!”代理人称,此前他们也发现,有的司机以丢卡为由欺诈,随意缩短停车时间。 但被告代理人也表示,这起纠纷发生后,东方广场准备将此项规定修改为“停车卡丢失按照当日零时收费”。 由于王先生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这条规定是“霸王条款” “停车卡丢失按24小时收费”、“入口凭卡丢失从高速路最远端收费”,类似这样的“行规”并不少见。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说,无论是车主在停车场停车,还是司机在高速路上行驶,都和服务提供者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该遵循交易的公平原则,双方据实结算。而这种规定是服务者为了方便自己管理做出的惩罚性规定,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根据《合同法》和《消法》,属于无效条款,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 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