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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小偷偷窃惨遭伤害 临沂一乘客状告交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2:02 青岛新闻网

  临沂市民李先生在乘坐公交车时,为制止小偷偷窃和其发生厮打。小偷用刀将李先生的面部划伤,致李先生左眼球被剜除,小偷至今仍逍遥法外。无奈之下,李先生将临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及该车司机王某告上河东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临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135082.6元,司机王某负担连带责任。临沂交运公司及王某提出上诉。2日上午,此案在临沂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河东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4年5月8日下午,李先生坐37路公交车上班途中,有两个小偷在偷李先生东西时被李先生发现,双方厮打在一起。两小偷下车后,其中一小偷又返回车上,用刀将李先生面部划伤,小偷随后逃走。经治疗李先生左眼球不得不被剜除,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

  临沂市中级法院庭审中,临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认为李先生受伤,应由小偷来承担责任。该车司机兼车主王某与公司只是挂靠关系,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不应超过对王某所收取的服务费。司机王某认为,自己跑的是交通运输公司的路线,而且每月都交给其费用,所以自己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李先生认为,小偷在下车后又上车,司机王某并未阻拦,致使自己受伤,王某没有尽到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王某和临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挂靠关系为被告两方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不能排除任何一方的民事责任。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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