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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不得销售现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7:16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韩艳)昨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销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同时还将开展医药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单位将严肃处理。

  通知规定: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相关
《许可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西安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医疗器械现货销售活动,违者按无证经营处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及其他超范围经营行为,违者按无证经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将本单位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医疗机构不得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为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凡参与农村“两网”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给医务人员回扣,违者取消其配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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