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当街拉客招嫖问便衣耍不耍被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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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3:4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杜海 实习生陶婷)只要有卖淫的意向性,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就可被拘留5日或被罚款500元。昨日,我市警方首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清理“站街女”。两名当街拉客招嫖的“站街女”被抓并被治安拘留5天。南岸警方称,此前警方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当街问便衣“耍不耍”
昨日上午,南岸公安分局治安支队集中对南岸地区的“站街女”进行了清查。 上午10时许,四便衣民警到站街女比较集中的四公里立交桥附近转悠。刚到不久,路边两中年妇女就不停朝他们招手,示意他们靠近点。四便衣凑了过去。 “哥儿,耍不耍?”“怎么耍嘛?” “耍一下就是做业务,只要20元。” 此言一出,4便衣民警迅速将两名女子抓住。一经审问,两妇女都承认,她们经常在街头拉客卖淫。随后,民警按照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两妇女做出了治安拘留5日的决定。 有卖淫意向就可处理 据办案民警介绍,这两名妇女是我市首次拘留的“站街女”。 本月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提供色情服务的情况予以五日拘留或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根据这条规定,他们才有法律依据对这两名妇女进行治安拘留。 以前处理卖淫嫖娼需要双方谈好价格,发生性关系后警方才能处理。对于这些“站街女”,他们只能进行驱赶。现在只要有卖淫的意向性,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的“站街女”,警方就可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