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者证言”制创新警方办案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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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0:17 青年时报 | |||||||||
时报讯 “你干嘛碰我!”昨天下午,登云路小区附近,两男人因停车位争得耳红脖粗,动了手,有人打了110报警。 民警赶到后,掏出一张目击证人登记表,请围观“看客”填。看了“登记表”后,民警心里有了底。随后,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询问,5分钟后,在拱宸桥派出所,两人接受了民警调解。
这就是拱宸桥派出所推出的“案件速解制”———“证人证言”制。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这是杭州警方首次明确地将“目击者证言”纳入到办案中。 原因一: 打架纠纷多,处理不得超过三十日
醉酒、让座等琐事引发的打架纠纷,派出所每天会接到三四起。 处理一起纠纷,民警少则花几小时,多则几个月,有时甚至无法处理。 因缺少相关证据、目击者,双方当事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彼此各执一词,难处理。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可延长三十日。 这对派出所民警执法效率是个考验。 原因二: 拳头一出就将受罚,判断主次责任很重要
新法中,首次写入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前,对于一般打架斗殴只调解处理。而新法中,对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果的严重程度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 这意味着,“拳头一出就将受罚。只要你动手打人了,不论是否把人打伤,都要受到处罚。” 对民警而言,判断一起纠纷的主次责任,显得更为重要。 “证人证言”措施将推广
拱宸桥派出所所长安康说,实行“证人证言”措施后,能较好解决这两个问题。 民警凭借“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可迅速了解到纠纷真相,确定主次责任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尽快抓住矛盾实质进行调解,该处罚的还得处罚,从而使案件尽快在派出所得到满意解决。“我们会对证人证言进行保护”。 “这种措施,对民警处理各种纠纷来说,是种好办法,可大大提高民警的工作效率。”杭州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这种措施还将被派出所运用到其他刑事如抢夺等案件的调查中。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记者 杨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