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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随意解雇员工不依不饶200多“路费”引来60万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0:40 江南晚报

  单位解雇员工,员工向单位索赔60多万元。经市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单位向当事人支付4.5万多元的经济补偿。有关人士分析,这一劳动用工纠纷涉及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于涉案双方不懂法,把简单的用工纠纷弄复杂了。

  陈先生1997年8月来锡工作,后升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单位多次与他签订聘请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是2004年9月初到2007年6月底。但在去年5月前,单位一直未给陈先生
缴纳社会保险金。去年6月上旬,陈先生被单位安排到外地办事,时间为38天。三周后,陈先生请事假回了无锡。不料7月25日接到了解聘通知书,理由是:未请假擅离工作岗位。单位支付了半年度考核工资和一笔路费,限其3天离开。

  这笔路费仅200多元,陈先生对单位如此“打发”他不服,在与单位反复协商不通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陈先生要求依法撤销单位违法作出的解聘决定,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要求单位补缴1997年应聘以来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要求单位支付各类赔偿共计60多万元。

  仲裁部门认为,陈先生并非擅自离岗,该单位的解聘不符相关法律法规,应予撤销,并应为陈先生补缴社会保险金。陈先生被解聘后,单位还应支付他一定经济损失。最终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该单位办妥退工和档案转移手续;补缴相应社保;赔偿陈先生各类经济补偿4.5万多元。

  景明律师事务所汪律师对此分析,如今劳动合同上都有“违约责任”的条款,一些老板以为只要愿意承担这一笔违约金,就可以随意打发员工走路了。其实不然,员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犯时,可依法追究单位的一系列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但如果员工也不懂法,向单位“狮子大开口”,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记者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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