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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里 女律师帮助她劝退前夫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0:5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妇女节,本报女律师团给女性送上实在的法律服务大餐,切实维护女性的权利!为此,昨天本报10位女律师与金陵晚报记者兵分多路,走进当事人的家中……

  第一路:劝退骚扰男

  地点:下关某居民区

  维权女律师:何燕

  维权记者:曾亚莉

  ■事件梗概

  郝宁和邓超2003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郝宁没有地方居住,只得在外租房,偶尔还和前夫邓超有来往。邓超也有她住处的钥匙。2005年6月,郝宁经人介绍认识了男友张军后,便彻底断绝了和前夫的来往。没想到,前夫邓超在得知此事后,经常到单位对郝宁进行骚扰。

  邓超趁郝宁不在租住房时,闯了进去,把她的身份证、户口簿、工资卡全部拿走了。张军只得把郝宁接到自己家中,郝宁也向单位请了几天假,避免邓超骚扰。

  但3月6日,郝宁刚到单位,就遇到邓超。两人一语不合发生扭打。忍耐多时的张军立即拨打了本报热线,寻求女律师的帮助。记者与律师立即赶到了现场。

  ■维权实录

  在明确了张军和郝宁的态度后,何律师拨通了邓超的电话。何律师给邓超分析了利害关系,说离婚后,邓超不能以过激的手段缠着郝宁,否则郝宁可以自己的正常生活被干扰,追究邓超的相关责任。听完,邓超长叹一口气,说既然这样,过去的事情他就不想再提了,从此不会缠着郝宁。至于郝宁的户口簿等,他会放在儿子那里,让她自己过去拿,7000元的事情也一笔勾销。另外,他还写了一封信给郝宁,也放在儿子那里,希望郝宁务必去看看。

  第二路:每天经过第三者家

  地点:六合某居民区

  维权女律师:徐明珠

  维权记者:胥欣

  ■事件梗概

  她对丈夫的照顾可说无微不至,一双袜子她都不舍得让郑达洗;无论夜有多深,她都会做好宵夜等丈夫出车回来……然而丈夫却在2005年3月玩起了婚外情,跟一个舞厅的老板娘关系密切。而最让赵小梅痛苦的是,郑达和那个老板娘住房窗户前的路,是她每天上下班的必经之路!有一次,她经过他们窗前时,发现郑达正在厨房给老板娘烧菜,气愤的赵小梅当即找上门要理论,却被她骂回了家。

  这场家庭变故中,受伤害最深的是年仅10岁的英子。赵小梅说女儿成绩一向很好,和爸爸的感情特别深。她像个小大人似的曾对郑达说:“爸爸,你这样脚踏两只船不累吗?以前你脸上总是笑容,现在都不会笑了!”郑达却厉声呵斥她:“大人的事,你小孩懂什么?”眼看以前慈祥可亲的爸爸变得这么陌生,英子竟然哭着要妈妈带她去做亲子鉴定,她觉得自己不是郑达的亲生女儿!

  赵小梅带着记者赶到了六合的老公公家,84岁的老人数落着儿子的不是,他不希望儿子离婚。

  ■维权实录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徐明珠律师表示,郑达在婚姻中是有过错方,赵小梅现在应该赶紧行动起来,收集郑达婚外情的有力证据,以便打离婚官司时呈送法官,让郑达少拿夫妻共同财产,并向郑达提出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记者随后拨通了郑达的手机,对方听说记者和律师是来调解他的婚姻问题时表示,这个事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不需要外人来插手。

  第三路:拯救后半生

  网络QQ

  维权女律师:张如红、万樾莉

  维权记者:苏晓

  梦:我的后半生都耗在这个男人身上了。我是四十几岁和他生活在一起的,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我的生活和工作包括孩子的学习都受到影响。我想和他分手,可都一直分不掉,他不愿走,我不知应该怎么办?

  律师:从法律上说,你们是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是不予受理的。

  梦:那我就没有办法了?他天天都喝醉酒回来大吵大闹,乱砸东西。我对他真是怕极了。请拯救我的后半生。

  律师:你首先需要的是坚强。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他搬出你的家。

  梦:好的。我是该为自己维权了。

  第四路:反抗性骚扰

  地点:法援办公室

  维权女律师:杨旭红、王琴

  维权记者:张玉宝

  ■现场

  黄女士说,我女儿今年刚24岁,一年前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不断受到公司潘老板的性骚扰。潘老板经常让她单独加班,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女儿考虑到工作来之不易,一直忍气吞声。

  去年11月份一天晚上,女儿跟潘老板一起陪客户吃饭,席间多喝了几杯。吃完饭后女儿回到宿舍休息,潘老板进来强行要跟她发生性关系。虽然女儿极力反抗,但是仍然让潘老板得手了。女儿失身后痛不欲生,到最后居然患上了臆想症。我找到潘老板索要赔偿,希望他支付30万元给女儿治病,当时潘老板也写下了欠条,事后却死不认账。

  ■维权实录

  律师告诉黄女士,如果欠条上写明30万是因强奸刘丹愿给予的赔偿,则可追究潘老板的刑事责任,提请精神赔偿;但如果没有,这张欠条只能作为潘老板对他们债权债务的承诺,他们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立即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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