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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玉被抓情急吞玉 窃贼被揭阳法院判一年徒刑罚金3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1:22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李冠杰通讯员林武欢 偷窃玉石被抓,竟将赃物吞进肚里。最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四会人黄某强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6月15日上午,四会市龙江镇人黄某在揭阳市东山区阳美玉器市场一玉器店,以挑选玉器为名伺机盗窃。他趁店主忙着招呼顾客时,将一块翡翠玉石迅速地塞进嘴里,然后若无其事朝店外走去。店主见状心生疑虑,忙到黄某挑选过玉器的地方进行清点,果然发现翡翠玉石少了一块。于是,急忙朝黄某大喝“站住”,并快速从店里冲出来,拽住黄某的胳膊不放
。店主的儿子见状也赶紧过来帮忙,父子俩将黄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就在此时,为了藏匿脏物,黄某竟将偷窃的玉石吞到肚里。办案民警为了取得黄某的犯罪证据,随后将黄某带至东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对其进行放射、肠镜检查,发现玉石就在黄某的肠腔盲肠部,遂将其取出。被偷的玉石经揭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其价值为人民币6800元。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遂以黄某犯盗窃罪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榕城区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24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不服,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上诉人黄某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不再开庭审理,遂驳回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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