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国游”组织偷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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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1:42 今晚报 | |||||||||
本报讯 本报日前报道的由公安部督办的某国贸公司经理组织他人偷渡一案,今天上午,由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四被告人分别因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该经理获刑最高,刑期5年,罚金2万元。 今年42岁的何某是天津泰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4月,何某得知宋某(另案处理)能骗得塞浦路斯共和国的签证、并为相关人员变更身份非法留滞
同年5月22日,何某、王某在北京一家旅行社对上述8人进行了培训,并伙同宋某以奖励员工出国旅游的名义,于转天在塞浦路斯驻北京大使馆骗得了前往塞浦路斯的签证。当月25日,师某作为领队带领上述7人及宋某组织的其他21人从北京乘飞机前往塞浦路斯,旅游签证届满后,师某等6人在机场逃跑,造成极坏的国际影响。后其中部分人员相继被遣送回国。 被告人赵某(女)为帮助何某逃避警方抓捕,将何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的承租人变更为赵某本人,作为泰鑫公司办公场所。此后,赵某又以本人名义承租了本市和平区的一处住房供何某居住。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何某、王某、师某、赵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目无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何某、王某客观上实施了拉拢、介绍、引诱他人出国打工的行为,被告人师某在签证及出境过程中以领队的身份出现,对组织人员偷越国境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明知何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藏匿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何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以组织偷越国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窝藏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孙启明 徐德利 邢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