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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娜”包装遭克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1:42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赵杰 吉学刚)天津一家研究所在中国分别注册了化妆品“普兰娜”的中英文商标,在天津生产,销往国内外市场。然而,在俄罗斯市场上却出现了带有普兰娜标志的假包装盒,研究所认为权益遭到侵害,遂向公安机关举报。经侦查,公安机关将本市一家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查获归案。后公诉机关指控该单位和总经理犯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罪,起诉至法院。据悉,这是本市首起因知识产权引发的刑事案件,和平区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对此案进行了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

  据起诉书称,1990年3月,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所在中国注册了化妆品普兰娜的中文商标,1995年又注册了“PULANNA”英文商标,在天津生产普兰娜化妆品,并做出口贸易。2001年,研究所更名为美伦集团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并进一步扩大宣传,将产品销往更多国家,并着手在这些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其后,俄罗斯市场上却出现带有普兰娜标志的假包装盒所包装的产品,研究所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本市某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浮出水面。后公诉机关在审查中查明,该公司的总经理龚洁(化名)1988年分配到上述研究所研发室工作,曾参与普兰娜化妆品的研发。1999年与丈夫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化妆品贸易。2004年9月,龚洁接受波兰PULANNA.SP.ZO.O公司委托为其加工PULANNA化妆品包装盒及化妆品半成品。后龚洁先后3次委托浙江的一家印刷公司非法制造了25万个带有中文普兰娜和英文PULANNA商标标志的多品种和规格的化妆品包装盒,并出口销售给波兰的PULANNA.SP.ZO.O公司。由此,公诉机关指控某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和龚洁犯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龚洁称,她和公司是受波兰公司的委托才进行包装盒及半成品的生产的,波兰公司给她提供过普兰娜英文商标已经注册的相关材料,自己对波兰公司“抢注商标”一事并不清楚。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照片等,法庭一一进行了质证。在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形成锁链,应对被告方判处刑罚。但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无主观恶意,他们是受波兰公司委托进行生产出口的,且波兰公司已注册了PULANNA英文标志并加入国际公约。印制受公约保护的商标标志并不侵权。辩护人再次强调了被害单位受损是因为波兰公司抢注所致,非被告方行为所致这一点。对于带有中文标志的普兰娜包装盒,辩护人认为达到一定数量,应属侵权,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5万件包装盒的数量提出质疑。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争辩激烈。昨天18时许,庭审方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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