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诗109首有102首侵权 山东一大学教授被判赔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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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1:54 青岛新闻网 | |||||||||
3月8日,山东聊城市文化局退休干部朱希江在接受采访时说,他历时一年多的《水浒英雄谱》配诗被侵权案,已告一段落:3月1日,他从法院领回赔偿金3.5万多元。 据担任本案原告律师的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田耘介绍,山东某学院教授孙某某,剽窃朱希江多年前出版的《水浒英雄谱》配诗。朱希江发现后,于2004年7月15日将孙某某及山东某出版社告上聊城法院。后因被告对事件发生地有异议,2005年3月将该案转到济南
判决书称:2003年9月,被告山东某出版社出版《孙某某水浒人物全图》,该书包括托塔天王晁盖在内的109幅人物画像和配诗,配诗为七言四行古诗,印置于每幅图画内,为被告孙某某手书,但未标明诗的出处和作者。经与作者朱希江的《水浒英雄谱》比对,二者109首配诗中,完全相同者68首,有三行相同者12首,有二行相同者22首。被告孙某某对原告朱希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未标明原作品的来源,未向原告朱希江支付报酬,并对部分配诗进行了改动,侵犯了原告朱希江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恢复对原作品的署名。 判决书最终判决:一、被告孙某某和山东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朱希江对《水浒英雄谱》配诗所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孙某某和山东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山东法制报》上就其侵犯原告朱希江涉案作品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向原告朱希江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5元。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被告孙某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原告朱希江于2005年12月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立即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第二被告,因受孙某某侵权而被牵连的山东某出版社,于2006年1月24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致歉函”。被告孙某某也在《山东法制报》刊登“致歉”承认侵权行为。同时,被告将35005元赔偿金交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转交给原告朱希江。(完)(庆祥亚力) 责任编辑:屠筱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