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工伤保险并轨 遗留问题有了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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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2:42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黄助)今天上午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并轨遗留问题作出新规定,以确保老工伤职工享受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济技术开发区1993年在全市率先实行工伤保险制度,2004年7月1日与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对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新规定包括:对于伤残程度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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