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自采暖享受民政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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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1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李婧)市民政局昨天对外宣布,从2006—2007年度采暖季起,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将享受到民政部门颁发的采暖补贴。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享受补贴的自采暖是指在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
自采暖补贴基本标准为优抚对象每人每采暖季每平方米15元,按住宅实际建筑面积补贴,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征地超转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每户每采暖季每平方米30元,按住宅实际建筑面积补贴,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自采暖补贴的,该家庭享受补贴减半;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申请此项补贴,应事先到其住房管理部门领取《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年9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或社保所)提出补贴申请,并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证明。 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