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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设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1:16 中国环境报

  别涛

  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形式。

  (一)一般环境民事诉讼——由直接受害人提起

  【普通环境民事诉讼】因他人的环境侵害行为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害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支持受害人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污染诉讼中的受害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二)环境行政诉讼——由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提起

  【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一般环境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益性质的环境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2)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3)通过举报等方式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三)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由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提起

  【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之外的公民或者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经过调查发现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向其调查认定的侵害环境公益行为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环境侵害行为,排除危害,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也可以向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举报。

  书面通知或者举报应当叙述其调查发现的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明确具体要求,并表明其诉讼意图。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侵害环境公益行为人收到书面通知后超过60日未停止侵害环境公益行为的,发出通知的公民或者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书面举报后超过60日未实施查处行为的,提出举报的公民或者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

  (四)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由检察机关提起

  【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对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调查认定的侵害环境公益行为人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停止环境侵害行为,排除危害,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也可以向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应当叙述调查发现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的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明确具体要求,并表明诉讼意图。

  【环境民事公诉】侵害环境公益行为人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超过60日未停止侵害环境公益行为的,发出检察建议书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行政公诉】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超过60日未实施查处行为的,发出检察建议书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作者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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